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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郭学禄与陈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禄,陈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郭学禄,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陈小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郭学禄诉被告陈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了还款协议,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学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学禄负担。代审判员  梁章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兴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