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郭学禄与陈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禄,陈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郭学禄,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陈小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郭学禄诉被告陈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了还款协议,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学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学禄负担。代审判员 梁章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兴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