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田恒美与刁秀林、张正福、侯安奎、青州市鲁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恒美,刁秀林,张正福,侯安奎,青州市鲁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田恒美。被执行人刁秀林。被执行人张正福。被执行人侯安奎。被执行人青州市鲁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李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恒美与被执行人刁秀林、张正福、侯安奎、青州市鲁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景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