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辜根明、辜伦科、刘春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冬,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辜根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辜伦科,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组简阳市。被执行人刘春燕,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简阳民初字第02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辜根明、辜伦科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4月30日追加刘春燕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辜根明、辜伦科、刘春燕银行存款48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