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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薛德臻与高桂荣、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德臻,高桂荣,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薛德臻。被执行人高桂荣。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桂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薛德臻与被执行人高桂荣、诸城市华凤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欠款186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桂荣已偿还4000元,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执行员  谭夕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