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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金环与李瑞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环,李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郭金环,女,64岁,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瑞民,男,66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郭金环与被执行人李瑞民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科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瑞民工资收入4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