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金环与李瑞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环,李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郭金环,女,64岁,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瑞民,男,66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郭金环与被执行人李瑞民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科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瑞民工资收入4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