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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谭锦荣、陈桂华等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谭锦荣,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1710。原告陈桂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1X。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喜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11。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吴海生。委托代理人吴金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5X。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曾国昌。被告刘亚安,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现住珠海市三灶镇。身份证号码:×××4971。第三人广州市正地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邱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锦荣、陈桂华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经济合作联社、被告刘亚安、第三人广州市正地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锦荣、陈桂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锦荣、陈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746.5元,由原告谭锦荣、陈桂华负担。审 判 长  梁芳瑜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