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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秦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王某某诉来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酗酒,打骂原告。2014年原告曾诉至法院离婚,经法院调解撤诉。但被告不珍惜机会,依然打骂原告。现要求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2、手机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被告打骂原告情况,被告声称不知道,但未提出反驳,采纳为有效证据;3、证人胡某某(系原告女儿、被告继女)证言,证明被告酗酒、殴打原告和证人自己的情况,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4、某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无集体分配款,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5、保险公司保单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买了保险,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6、残疾人证,证明原告身有残疾,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7、营业执照及照片一张,证明双方所开店铺情况,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8、银行存折,证明双方财产情况,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9、医疗发票,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治疗情况,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被告秦某某辩称,自己是在酒后不知情的情况下打了原告,两人能够和好,现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无婚生子女。原告王某某身有肢体残疾。婚后因被告酗酒,酒后殴打原告,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2012年12月30日,被告再次酒后殴打原告,原告遂再次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另查,2014年原告为被告购买了一份保险。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执照经营者姓名为原告王某某),在西宁市城西区某地办了食品商店,原被告双方认可该店内货物现价值为80000元。原告处现有存款151049元,均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存。原告有婚前财产爱妻号洗衣机一台、电饭锅一台、小太阳取暖器一个。双方婚后购买小洗衣机一台。本院认为,被告酒后殴打原告,造成双方矛盾,被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因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此婚姻关系应予解除。财产分割应当依照照顾无过错方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处理。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二、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某地食品商店由被告秦某某经营,店中的商品(价值80000元)归被告秦某某所有;三、共同存款151049元,其中20000元归被告秦某某所有,由原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秦某某,其余131049元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四、原告王某某婚前财产爱妻号洗衣机一台、电饭锅一台、小太阳取暖器一个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五、双方婚后财产小洗衣机一台、被告秦某某名下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一份归被告秦某某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秦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浩然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4、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