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江勇与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江勇,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139号申请执行人杨江勇,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林诚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江勇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3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江勇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36266元。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江勇又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