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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24号原告贺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