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24号原告贺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