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官印与马慧、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官印,马慧,刘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宋官印,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扶余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勇,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慧,女,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被告:刘忠民,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官印诉被告马慧、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文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光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