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异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殷颖等与刘凡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曾,刘凡杰,刘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第29号案外人殷颖,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陈玉曾,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凡杰,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庆才,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陈玉增与刘凡杰、刘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平执字第244-2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殷颖对此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殷颖称,此被查封财产系我的婚前财产,判决所执行的债务是我夫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不能用该财产偿还,特申请法院解除该查封。申请执行人陈玉曾称,我不同意异议人的意见。本院查明,2014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庆才、刘凡杰向陈玉曾偿还借款18.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陈玉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平执字第244-2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被执行人刘凡杰配偶殷颖在银行存款20万元。被冻结帐户系殷颖个人工资帐户。刘凡杰与殷颖于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刘凡杰被已生效判决书确认应向陈玉曾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于法有据。殷颖于2009年10月16日与刘凡杰登记结婚,其婚后所得工资为夫妻共同收入。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指导执行疑难问题解答(二)》,“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因此,对殷颖该工资收入采取强制措施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殷颖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赵 岭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张博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志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