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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彪,郓城盛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袁会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科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