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葛国缘与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国缘,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692号原告葛国缘,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星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德路2号科莱楼5层505号房。法定代表人邓云,该公司经理。被告邓云,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葛国缘与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代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传芳、人民陪审员黄胜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国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邓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国缘诉称,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告邓云开办的独资公司。2014年4月24日,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葛国缘借了60万元,用于该公司在通道县的土石方工程,约定月利率为5%,被告邓云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3.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2015年3月23日止),以后利息另计。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借记卡交易明细和情况证明,拟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邓云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葛国缘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确认其证明力。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葛国缘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情事实: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告邓云开办的独资公司。2014年4月24日,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葛国缘借了人民币60万元,用于该公司在通道县的土石方工程,约定月利率为5%,被告邓云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葛国缘借款后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的借款系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借原告的款,实际用于该公司的项目,不是被告邓云个人借款,被告邓云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国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13.2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国缘要求被告邓云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1120元,由被告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代宏代理审判员 胡传芳人民陪审员 黄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