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仁峰、徐伟琴与徐伟琴、刘金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峰,徐伟琴,刘金荣,谢有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张仁峰。委托代理人黄慧玲,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琴。被告刘金荣。被告谢有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方向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峰诉被告徐伟琴、刘金荣、谢有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仁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琴、刘金荣、谢有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仁峰撤回对徐伟琴、刘金荣、谢有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张仁峰负担。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