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广灿、马法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广灿,马法德,郭庆冲,韩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657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健,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韩广灿,农民。被告:马法德,农民。被告:郭庆冲,农民。被告:韩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广灿、马法德、郭庆冲、韩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怀 义代理审判员 闫  鹏人民陪审员 赵 松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闫磊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