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毕建晓、王素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毕建晓,王素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行保字第1号申请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振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毕建晓。被申请人王素寸。申请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永育征字(2015)P0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毕建晓、王素寸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92300元。为了便于执行,防止被申请人毕建晓、王素寸夫妻转移、隐藏其财产。申请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毕建晓、王素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2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孟广印代理审判员 李美娟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