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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毕建晓、王素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毕建晓,王素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行保字第1号申请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振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毕建晓。被申请人王素寸。申请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永育征字(2015)P00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毕建晓、王素寸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92300元。为了便于执行,防止被申请人毕建晓、王素寸夫妻转移、隐藏其财产。申请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毕建晓、王素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2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孟广印代理审判员  李美娟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