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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玲,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玲,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费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收益款11782.64元及违约金351.12元,承担诉讼费192元、执行费77元,合计12402.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782.64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402.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782.64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员孟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