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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文昌大酒店诉黄会川、第三人沈某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会川,沈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352号原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三岔口吊桥路。法定代表人:黄宗平,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素彬,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会川,男,1984年7月8日出生,住甘洛县。第三人:沈某,男,2010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法定代理人:木登尼古木,女,现年36岁,住四川省越西县。系沈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会川、第三人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明 东审 判 员 宋  燕人民陪审员 孙子五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曲木木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