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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金田与凤阳县小溪河镇乔山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田,凤阳县小溪河镇乔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35-2号申请执行人:沈金田,医生。被告:凤阳县小溪河镇乔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乔山村。法定代表人:杨玉珠,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凤阳县小溪河镇乔山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凤阳县小溪河镇乔山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凤阳县小溪河镇乔山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绪林、谢功启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小溪河镇乔山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