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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与夏海峰、薛国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夏海峰,薛国新,吉飞翔,赵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3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负责人高林,行长。被执行人夏海峰。被执行人薛国新。被执行人吉飞翔。被执行人赵燕云。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夏海峰、薛国新、吉飞翔、赵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83.33元,案件受理费2335元,执行费188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4年9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皋执字第3919号,这次系重复申请,申请人同意撤销本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