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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永安、伊春市金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安,伊春市金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86号原告: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邬中权,经理。被告:王永安,男,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被告:伊春市金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原告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安、伊春市金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佳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