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建业与林志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建业,林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黄建业,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志玉,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第28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林志玉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建业本金22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措施,被执行人林志玉已交纳案款23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后同意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第284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