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同芳与刘琼、刘嘉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芳,刘琼,刘嘉豪,张明芬,王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王同芳。被执行人:刘琼。被执行人:刘嘉豪。被执行人:张明芬。被执行人:王世祥。王同芳、刘琼、刘嘉豪、张明芬与王世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世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同芳、刘琼、刘嘉豪、张明芬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