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娟娟、张永永与潘成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张某,女。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潘某某,男。张某、张某某与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张某某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女关系,1989年实行责任制时,被告作为户主(包括二原告)���内五人共取得承包地7.4亩。现二原告已成人与被告另过,多次找被告索要其承包地,但被告拒不承认及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以被告为户主享有承包地具有承包经营权;2、被告归还原告土地2.6亩。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二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女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承包地,系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内部成员要求对家庭联产承包地进行确权及分割,该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张某、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志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白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