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行审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审字第00050号申请人: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李书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都兴洋,男,1969年6月28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委托代理人:刘福安,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振林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丹人社监理字(2014)8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曲 涛人民陪审员 杨 雪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谭沙莎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