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江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崔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