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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翁乾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途经镇雄县以勒镇金钟社区沟口组时,趁王某某家人在屋外搬东西之机,溜进王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将其家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人民币80元及床头柜上面手提包内的一部白色“祥米”牌手机盗走。案发后,手机及现金已退赔失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王某某于2015年1月4日8时50分到镇雄县公安局以勒派出所报称其家于2014年10月9日10时许被盗人民币几百元及一部手机。2、被盗主的陈述(1)被盗主艾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其家二楼卧室被盗走人民币100元左右及一部以人民币460元在昭通购买的白色“mini”牌直板手机。事后,其和丈夫王某某查看家里的监控器,发现是以勒村龙塘组的叶某某盗窃其家财物。次日叶某某将手机退还给其。(2)王某某的陈述与艾某某的基本一致。3、证人证言(1)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镇雄县以勒镇建设路“涂国明特约通讯”手机店卖手机。艾某某被盗手机是“祥米”牌,型号是M4,新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镇雄县以勒镇金钟路“中国移动通信”手机店卖手机,艾某某被盗手机属“祥米”牌,刑号M4,该款机型新机价值人民币470元。4、相关证据(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证明王某某、艾某某家被盗财物地点,周围环境概况及被盗手机外观特征。(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8日提取被盗手机,于同年1月30日发还王某某。(3)镇雄县公安局以勒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王某某家被盗“祥米”牌直板手机,在做价格认定时,由于该手机电池及直式充电线路已损坏,手机背面的手机串号及入网许可标签已被撕毁,导致无法对该手机进行价格认定。(4)户口证明,证明叶某某出生于1987年9月25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以勒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5)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5年1月19日15时许在镇雄县大湾镇幸福路将叶某某抓获。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9日上午,其到王某某家二楼卧室盗得人民币80元及一部白色手机。事后,其已先后退还财物给王某某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物,建议对叶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到镇雄县以勒镇金钟社区沟口组,趁王某某家人在住房门前公路上下货时,窜到王某某家住房二楼卧室盗得人民币80元及一部“祥米”牌手机。事发后,叶某某已将手机退赔失主。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庭审中,被告人叶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物,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阮锋审判员  裴彬审判员  康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翠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