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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与李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李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法定代表人杜雨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冼阳,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栋,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煌,女,1971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凯,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6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栋,李煌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65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顾国增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史天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