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玉美与杜志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美,杜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3963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美。被执行人杜志昌。申请执行人黄玉美与被执行人杜志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杜志昌应赔偿申请人黄玉美损失50654.6元,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扣划了医疗补偿款6646元。另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本人身患××,称无履行能力。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玉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