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汪某某,女,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被告郭某,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