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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64号原告瑞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负责人陈路薇。委托代理人吴迪,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毅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厦昌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原告瑞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与被告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与原告诉被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另案[案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49号]的原、被告相同、法律关系同一、产生的货运代理费也是基于同一事由为由,申请将本案与(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49号案件合并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诉被告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49号]均为诉请支付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项下货运代理费的纠纷,该费用请求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案件合并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纠纷解决。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可��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49号案件一并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