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七家镇燕丹3号。法定代表人:秦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中心街17-2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260-6。法定代表人:牟正发,董事长。上诉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