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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立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文慧与王文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立字第6号起诉人王文慧,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花垣镇坝塘村。2015年4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文慧的起诉状,起诉王文运,要求本院判令将原被告母亲承包的土地由原告继承耕种。经审查,1981年,起诉人母亲张运芝与其兄长王文运在花垣县花垣镇凉水井村以户为单位共同承包水田1.7亩、旱地0.77亩,2003年,起诉人母亲张远芝去世,现起诉人王文慧起诉其兄王文运,要求继承张远芝的承包地。本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案涉案土地由起诉人母亲张远芝和被起诉人王文运家庭共同��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起诉人要求继承张远芝的承包土地耕种,不符合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承包土地使用权分割也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文慧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文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秀英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