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大民(商)初字第1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郑福妹诉许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妹,许金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大民(商)初字第13905号原告郑福妹,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繁华,北京市锦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金和,男,1958年7月1日出生。原告郑福妹与被告许金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许金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该由本院审理,被告许金和住所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应由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来看,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郑福妹起诉要求被告许金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郑福妹为接收货币一方,因此,原告郑福妹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郑福妹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大北园7号楼2单元1501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管辖此案,于法有据,故被告许金和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许金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晨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月-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