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阮玉凤与张金庆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阮玉凤,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告:张金庆,居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阮玉凤与被告张金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经由审判员王海东、书记员陈静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玉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告张金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玉凤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11月份,原告和被告说想买一辆二手车。被告张金庆说其在遵化市交通局执法大队上班,说唐山车管所往外放二手车,让原告先给被告9000元,被告负责给原告买车,被告梁广生辩称:双方婚姻关系不是一直不好,自2013年开始,我们的二女儿梁博在医院检查出血小板增高症,当时我们也正在装修开元的房子,被告因为糖尿病引起眼底出血,双方心情都不好,这些影响夫妻感情,但因为我们的二女儿梁博病情不稳定,大女儿还有一个多月要中考了,考虑孩子问题,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陈利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核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10日生育长女梁硕,现就读于遵化市第二中学读初中三年级;2007年7月5日生育次女梁博,现就读于遵化市第一实验小学二年级。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利民未能提交其与被告梁广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梁广生亦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两名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利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利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