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贩。因本案于2014年7月2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辩护人孙乾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夏某某从江西、陕西、河南大量购进乌梢蛇木瓜胶囊、定喘川贝胶囊、骨痹康蝮蛇胶囊、喘立舒甘草百合胶囊、痛康鹿茸胶囊、咳喘灵胶囊、肤毒康软膏儿童装、苗方痔疮膏、妇科医生凝胶、翳视清永润明目护理液,后在广安区、武胜县、岳池县、华蓥市、前锋区、邻水县等地销售获利。从查获的销售单据统计发现被告人夏某某共计销售假药35,511盒,销售金额达178,448元。经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乌梢蛇木瓜胶囊、定喘川贝胶囊、骨痹康蝮蛇胶囊、喘立舒甘草百合胶囊、痛康鹿茸胶囊、咳喘灵胶囊、肤毒康软膏儿童装、苗方痔疮膏、妇科医生凝胶、翳视清永润明目护理液系假药。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在夏某某租房现场查获药品的情况,附照片。3.扣押清单、搜查笔录,从夏某某住房扣押药品50个品种,32,819盒。4.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乌梢蛇木瓜胶囊”产品认定的意见、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喘立舒甘草百合胶囊”、“定喘川贝胶囊”等产品认定的意见,经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夏某某销售的乌梢蛇木瓜胶囊、咳喘灵胶囊、喘立舒甘草百合胶囊、定喘川贝胶囊、骨痹康蝮蛇葛根胶囊、痛康鹿茸胶囊、苗方痔疮膏、妇科医生凝胶、永润明目护理液(翳视清)、苗药肤毒康草本乳膏(儿童装)是假药。5.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证言,我知道夏某某在卖药,不知道卖什么药,我在带小孩,生意上的事情我没有管。(2)证人罗某某证言,夏某某是我物流的客户,通过我物流运药品。(3)证人胡某某证言,夏某某卖药给胡某某的情况。同时胡某某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证人周某某证言,我2013年起在夏某某处购进假药六、七次,总共购进乌梢蛇木瓜胶囊大概800盒,肤毒康20盒,30盒骨痹康。(5)证人李某某证言,我从2012年起开始购进夏某某推销的药品,总共购进5次,痛康鹿茸大概100盒左右,妇科医生20盒左右。(6)证人谈某某证言,2013年6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后我总共三次在夏某某处购进骨痹康120盒左右。(7)证人柏某某证言,2014年4月夏某某来推销乌梢蛇木瓜,我买了20盒,后来在5月份又买了10盒。(8)证人谢某某证言,2014年6月夏某某到我药店推销肤毒康,我买了15支肤毒康儿童装。(9)证人朱某某证言,2014年6、7月份,我两次在夏某某处购进药品苗方痔疮膏20盒,翳视清20盒,喘立舒10盒,骨痹康30盒。同时朱某某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10)证人王某甲证言,我2013年5月开始在夏某某处购进药品销售,购进了骨痹康、妇科医生等药品。同时王某甲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11)证人游甲证言,2012年、2013年夏某某分别向我推销了痛康鹿茸和妇科医生凝胶,拿了10盒痛康鹿茸、20盒妇科医生凝胶给我卖。(12)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5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们进了30盒妇科医生凝胶。同时李某甲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13)证人胡甲证言,我2012年底开始在夏某某处购进药品,总共购进骨痹康300盒、痛康鹿茸30盒、妇科医生凝胶10盒。同时胡甲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14)证人陈某甲证言,2012年8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总共在他那里购进60盒乌梢蛇木瓜、10盒肤毒康、5盒妇科医生凝胶。同时陈某甲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15)证人周某甲证言,2012年9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总共买了200盒乌梢蛇木瓜、40盒咳喘灵、20盒定喘川贝。同时周某甲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16)证人段某甲证言,2012年8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员工买了180盒乌梢蛇木瓜。同时段某甲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17)证人杜某甲证言,2012年8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在他那里总共买了骨痹康110盒。同时杜某甲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18)证人蒋某甲证言,我2012年8月开始在夏某某处购进药品,总共买了160盒骨痹康、喘立舒20盒、20盒肤毒康、定喘川贝80盒。同时蒋某甲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19)证人陈乙证言,我2012年底开始在夏某某处购进药品,总共购进190盒骨痹康、20盒苗方痔疮膏、20盒痛康鹿茸。同时陈乙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20)证人赵某某证言,2012年6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后我总共在他那里购进乌梢蛇木瓜170盒、肤毒康100盒、定喘川贝130盒、喘立舒20盒、痛康鹿茸322盒、骨痹康30盒。同时赵某某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21)证人郭某某证言,2011年10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后我总共在夏某某处购买280盒骨痹康、43盒喘立舒、20盒乌梢蛇木瓜、20盒翳视清。同时郭某某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22)证人陈某乙证言,我2011年开始在夏某某处购买药品,总共购买乌梢蛇木瓜290盒、定喘川贝10盒、苗方痔疮膏10盒。同时陈某乙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23)证人向某某证言,2013年上半年开始购进夏某某推销的药品,总共购进骨痹康450盒、痛康鹿茸280盒、妇科医生凝胶20盒、肤毒康110盒、苗方痔疮膏10盒、翳视清20盒。同时向某某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了辨认。(24)证人李某乙证言,2011年10月开始在夏某某处购进药品,总共购进280盒乌梢蛇木瓜、110盒定喘川贝、22盒妇科医生凝胶、10盒苗方痔疮膏。同时李某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25)证人邓某甲证言,2012年3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总共购买骨痹康770盒、定喘川贝10盒、乌梢蛇木瓜940盒。同时邓某甲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26)证人陆某甲证言,2012年12月开始在夏某某处购买的药品,总共购买20盒骨痹康、20盒喘立舒、40盒定喘川贝、10盒痛康鹿茸。同时陆某甲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27)证人黄某证言,2012年2月中旬的样子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总共购买药品20盒乌梢蛇木瓜、20盒定喘川贝、450盒骨痹康、10盒肤毒康。同时黄某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28)证人陈某丙证言,2013年7月开始在夏某某处购进药品,总共购进70盒乌梢蛇木瓜胶囊、20盒痛康鹿茸、50盒骨痹康。同时陈某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29)证人谭某乙证言,2013年4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总共在他那里买了40盒骨痹康、20盒翳视清。同时谭某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30)证人陈乙证言,2011年7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总共购进5次,买了10盒定喘川贝、100盒骨痹康、30盒乌梢蛇木瓜。同时陈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31)证人刘甲证言,2012年8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总共购进710盒骨痹康、100盒定喘川贝、10盒喘立舒。同时刘甲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32)证人熊甲证言,2012年下半年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总共购买乌梢蛇木瓜20盒、骨痹康10盒,还买了妇科医生凝胶。(33)证人杨某某证言,我总共在夏某某处购买妇科医生凝胶70盒、苗方痔疮膏30盒、乌梢蛇木瓜90盒。(34)证人闫某证言,2012年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在夏某某处购买了乌梢蛇木瓜、骨痹康、定喘川贝,总共买了四五次,一般是50盒,多的时候100盒。(35)证人唐某证言,2012年下半年,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总共购买了5次乌梢蛇木瓜胶囊。(36)证人游乙证言,2012年上半年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5次在他那里购进药品,其中有乌梢蛇木瓜、骨痹康。(37)证人杜某某证言,2012年开始在夏某某处购进骨痹康,总共购进180盒。(38)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6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总共购进20盒翳视清。骨痹康70盒、定喘川贝70盒。(39)证人胡某乙证言,2012年开始从夏某某处购进了肤毒康、妇科医生凝胶、骨痹康等药品。同时胡某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0)证人杨某乙证言,2014年6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购进了20盒翳视清。同时杨某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1)证人刘某甲证言,2014年4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购进5盒妇科医生凝胶,之前还买了骨痹康、定喘川贝。同时刘某甲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2)证人李甲证言,在夏某某处购进了10盒骨痹康。同时李甲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3)证人张某甲证言,2012年夏某某来推销药品,买了10盒骨痹康。同时张某甲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4)证人王某甲证言,2011年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总共在他那里购进乌梢蛇木瓜70盒、定喘川贝10盒。同时王某甲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5)证人黎某甲证言,2011年或者2012年冬天,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总共购进乌梢蛇木瓜100盒左右,骨痹康40盒左右。同时黎某甲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6)证人陈某戌证言,2013年10月的一天,夏某某来推销药品,后我总共在夏某某处购进乌梢蛇木瓜70盒左右,还购进了痛康鹿茸、咳喘灵、骨痹康等药品。同时陈某戌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7)证人李某丙证言,2011年3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后我总共在他那里购进四五十盒乌梢蛇木瓜。同时李某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8)证人杨某丙证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夏某某来推销药品,后我在他那里购进了骨痹康。同时杨某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49)证人向某丙证言,2013年3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我此后在夏某某处购买了骨痹康190多盒。同时向某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50)证人唐乙证言,2012年4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此后我共购进乌梢蛇木瓜300盒、骨痹康100盒、喘立舒10盒、定喘川贝10盒。同时唐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51)证人刘某丙证言,2012年4月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此后我共购进肤毒康90盒、妇科医生凝胶30盒、苗方痔疮膏40盒。同时刘某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52)证人杜某丙证言,2011年七八月份,夏某某来推销药品,此后我共购进乌梢蛇木瓜80盒、定喘川贝50盒、喘立舒10盒。同时杜某丙对夏某某进行了辨认。6.被告人夏某某供述,2014年7月23日左右,邻水县牟家镇下街经营“三义堂”药房的廖老板给我打电话说要一百盒平杰牌的乌梢蛇木瓜胶囊,并让我直接把药送到他住的天成名都小区。2014年7月27日我车开到了天成名都小区,下车在小区门口看到他老婆到了,因为之前我给他家送过药,他俩夫妻我都认识。我就到车上去把装好的一百盒平杰牌的乌梢蛇木瓜胶囊拿下来交给了她,价格我跟她老公在电话里已经讲好了的,因为他这次要得多所以我每盒便宜了三角钱卖给她,给她算的五块二角钱一盒。于是她拿了六百元钱给我,因为我把零钱放在车上的,于是我就到车上去取零钱找给她。我正准备开车门的时候就被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人抓到了。然后把我和我驾驶的川XBB9**小轿车带到了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我驾驶的车上查获了200盒左右的乌梢蛇木瓜胶囊、60盒左右的定喘川贝胶囊、200盒左右的骨痹康蝮蛇葛根胶囊、10瓶咳喘灵、100盒左右的喘立舒、80盒左右的痛康鹿茸胶囊,另外还有软膏、膏药、洗液、喷剂、化妆品等消毒产品一共有六十多个品种,其中软膏大概有3,000支、洗液大概30瓶、喷剂大概有80瓶、膏药大概有800带、化妆品大概10盒。我车上被查获的物品具体种类和数量我记得不是很实在,以食药局的扣押清单上的数据为准。我在邻水县食药局接受调查之后,主动带食药局的同志到我在租住的住房和门市进行了检查。在我租住的广安区祖寺街紫云一品小区4栋2单元102号的房子又查获了一些乌梢蛇木瓜胶囊、定喘川贝胶囊、骨痹康蝮蛇葛根胶囊、咳喘灵胶囊、喘立舒胶囊、痛康鹿茸胶囊。扣押时的具体数量我记不起了,扣押时他们当着我的面清点了数量我也在扣押清单上签了字的,所以具体数量和品种以食药监局的扣押清单上的数据为准。2012年6月份左右,我当时租住在广安区广福卫生院背后李小平家。有一天我带小孩到街上去,在路上我的小孩子就跟一个俩夫妻带的小孩子打招呼。于是我就跟带小孩子的俩夫妻聊天。通过聊天我了解到这家人的男的叫王连甲是山东人,也是做药品销售的。我们两家租的房子离得比较近,于是我与王连甲互相留了电话号码,他留给我的电话是河南的号码但是我已经不记得他的电话号码了。2012年8月底王连甲找到我说他不想继续在广安做了,准备把小孩子带回去上学就不到广安来了。他做的乌梢蛇木瓜胶囊和定喘川贝胶囊在广安很有市场,大概有五、六十家药店都有卖他的药品,他想把市场转给我来继续做并把他库存的药品一起转给我。我当时也比较犹豫,因为我之前没有做过吃的药品,不知道市场的相关情况。王连甲见我比较犹豫他就租车带我到广安市范围内的很多乡镇去转了一圈。他说这些乡镇他都只做了一家药店,但是他没有带我进药店里面去看只是在外面指着告诉我药店有他的药品。我们转了一圈回来王连甲又把乌梢蛇木瓜胶囊和定喘川贝胶囊这两种药品的资质证书给我看了一下。并告诉我:这两种药品不是国药准字的药品,都是卫食健字的药品都很有效果,他不想做了作为朋友他把库存的药品便宜点转给我,并把市场也留给我,如果我同意两种药品他都以三元钱的价格转给我,一般他销售到药店都是五元到六元钱的价格。我就答应了他。然后王连甲就转让了大概有五件乌梢蛇木瓜胶囊、四件左右的定喘川贝胶囊给我,两种药品每件都是300盒,加起来一共有2,500盒左右,我给了他7,000多元钱。之后他留了十家药店老板的电话号码给我,并告诉我这些药店都要这两种药。他还留了一个河南郑州的电话号码(13523****xx)给我,说卖完了之后就打这个电话号码进货。王连甲把药品转给我后没几天,他一家人就离开广安了。之后我就跟王连甲留给我的十家药店老板联系了并开始卖乌梢蛇木瓜胶囊和定喘川贝胶囊给他们,同时我也会去其他药店推销这两种药品。我卖的乌梢蛇木瓜胶囊和定喘川贝胶囊都是打1352357****这个电话号码进的货。我前两次进货的时候接电话的女的自称姓刘都要求我先把钱打给她,我担心打了钱之后收不到货就要求她先发货给我。但是她不同意于是我就打电话给王连甲通过他协调了一下,姓刘的女人就同意先发货给我。之后一直都是通过物流公司代收的货款,她一般都是通过河南鸿泰货运部发货,我一般都是在广安的佳明货运部去交钱取货。2012年12月份左右,王连甲给我打电话说:公司又出了两种新药骨痹康蝮蛇胶囊和喘立舒胶囊是治疗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止咳平喘的药,问我有没有兴趣试着卖一下。我当时比较犹豫,也有点怀疑因为我觉得为什么公司的老板和业务员都没有跟我联系推销新药而是王连甲来给我推销,我怀疑是不是他回去之后自己在生产药品。于是我就问他:新药是不是他自己生产的?他说:不是他生产的,还是公司生产的。但是我还是有点怀疑就没答应,在我第二次打电话给姓刘的女人进货的时候,我就问她:公司是不是推出了两种新药骨痹康和喘立舒?她说:是的,问我要不要进点回去卖一下?我当时比较犹豫害怕不好卖就没有马上答应。后来姓刘的女的主动给我打了两次电话之后我开始进的骨痹康蝮蛇胶囊和喘立舒胶囊回来卖。2013年5月份左右,姓刘的女人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推荐一种新药痛康鹿茸胶囊,是镇痛的比乌梢蛇和骨痹康效果都好,档次也高一点。于是我就开始进痛康鹿茸胶囊回来卖。2013年8月份左右,一个自称姓乔的女人用1383715****这个号码给我打电话说她是上海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给我推荐一种非常好卖的药品咳喘灵。我说进一点试一下可以,我要求不先打钱可以物流代收货款进一点。她说可以物流代收的。于是我就开始进咳喘灵回来卖。乌梢蛇木瓜胶囊我总共进了30多件大概9,000多盒;定喘川贝胶囊我总共进了10件左右大概3,000多盒;骨痹康蝮蛇胶囊我总共进了20多件大概6,000多盒;喘立舒胶囊我总共进了7件左右大概2,000多盒;痛康鹿茸胶囊我总共进了7件左右2,000多盒;咳喘灵胶囊我就只进了两件600瓶。我进回来的这些药大部分都被我卖给了广安市的一些乡镇上的药店,剩余的部分都被药监局的扣押了。另外作为样品我可能送了100多盒给关系比较好的药店。广安区、武胜县、岳池县、华蓥市、邻水县的一些乡镇上的药店我都去推销过这几种药。有些药店要了一些有些没有要,有些药店就买了一两次,有些药店买得多一些。我比较熟悉买得多一点的有:武胜县清平镇的一个姓刘的乡村医生,武胜县秀关乡一个姓谭的乡村医生。广安区彭家乡的康贝大药房,恒升镇三义堂大药房姓白的老板。岳池县顾县乡民生药店,乔家镇一个叫冯仁甲的乡村医生,我送了十盒骨痹康给龙孔镇青龙寨村一个乡村医生卖。华蓥市没有卖掉。邻水县牟家镇下街三义堂大药房姓廖的老板,太和卫生院对面的康贝大药房,丰禾镇经贸街康贝大药房、老街信用社后面康贝大药房。我销售的有些有记录有些没有,如果是我卖药时当场拿钱给我的就没有填销售清单,如果是卖了之后再给我钱的我都填写了销售清单。我填写的销售清单都是一式两份,我存一份药店老板存一份,清单都是存放在我租住的房子里面的。只有王连甲转给我的乌梢蛇木瓜胶囊、定喘川贝胶囊有资质证书,其他的都没有。我进货的时候都要求对方给我拿资质证书,她们都没有给我。药店老板反映,乌梢蛇木瓜胶囊效果不明显但是不伤胃,骨痹康蝮蛇胶囊效果可以但是吃了胃疼,痛康鹿茸胶囊效果不明显有个别吃了伤胃,三种治喘的都反映没什么效果,但是没有反映出有副作用。我没有接受过医药、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不知道进购人吃的胶囊回来销售需要对方提供什么资料,我认为只要有资质证书的都是安全可靠的。我知道没有国药准字批文的都是保健品,所以我一直当成保健品在销售。2014年4月份左右,我朋友告诉我不能再卖这样的东西了,因为这些都不是国药准字的药品,但是包装上面都写了有治疗疾病的功能这就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被查到了要被按照卖假药追究责任。邻水县石永镇黄应甲、丰禾镇的黄应乙、合流镇的周某丙,他们都劝过我不要再卖这些胶囊了。因为他们都在卖我的软膏,并且我们合作的时间比较长了关系也比较好,所以他们就提醒我不要再卖这些胶囊了。乌梢蛇木瓜胶囊、定喘川贝胶囊、骨痹康蝮蛇胶囊、喘立舒胶囊、痛康鹿茸胶囊这五种盒装的我都是在姓刘的那个女人手中购买的,她说这几种胶囊都是一个老板的厂生产的,乌梢蛇木瓜胶囊、定喘川贝胶囊包装上写的生产厂家是郑州万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骨痹康蝮蛇胶囊、喘立舒胶囊、痛康鹿茸胶囊包装上写的生产厂家是郑州康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咳喘灵胶囊包装上写的生产厂家是上海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是卖咳喘灵胶囊给我的那个女人的电话号码也是河南郑州的。我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卖给武胜县清平镇的一个姓刘的乡村医生大约300多盒骨痹康,我卖给武胜县秀关乡一个姓谭的乡村医生大约60盒骨痹康,并送了20盒给他试用;我卖给广安区彭家乡的康贝大药房大约30盒骨痹康;卖给恒升镇三义堂大药房姓白的老板300多盒骨痹康;卖给岳池县顾县乡民生药店大约60盒骨痹康,2013年卖给乔家镇的一个乡村医生叫冯仁甲乌梢蛇木瓜胶囊和痛康鹿茸胶囊共约77至80盒,我送了十盒骨痹康给龙孔镇青龙寨村一个乡村医生给他卖。我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卖给邻水县牟家镇下街三义堂大药房姓廖的老板乌梢蛇木瓜胶囊大约160盒,2013年我卖给太和镇卫生院对面的康贝大药房大约200盒骨痹康,2012年我卖给丰禾镇经贸街康贝大药房大约70至80盒乌梢蛇木瓜胶囊、老街信用社后面康贝大药房大约5、6盒乌梢蛇木瓜胶囊。其余的销售到那里我现在记不清了。卖假药给前锋区的前锋镇有2家,前锋区代市镇有3家,前锋区观阁镇有2家。我在武胜县城区、烈面镇、胜利镇、走马镇、清平镇、乐善镇、华封镇、农林乡、猛山乡、金牛镇、飞龙镇、金光乡这些地方都销售过假药。华蓥市的业务做得比较少,所以对于跟我有业务往来的店我记不太清楚,翳视清是今年进的货,我有点印象,在华蓥销售过几家,其他的假药销售药店我记不太清楚了,有交易的单据显示,有少数没有交易成功,可以凭单据去调查购买我假药的药店老板,他们比较清楚。我是2011年开始在广安区销售假药的。我将假药销售到广安区记得的有广安区市区、广安区恒生镇、广安区花桥镇、广安区兴平镇、广安区大安镇等地方,其他的我记不起来了,单据上面有地名的,可以去调查核实。我记得广安市区(城区)三义堂大药房有个女老板叫刘某戊,在我这里购买了乌梢蛇木瓜胶囊,其他药品我记不得了。还有一些地方我想不起来了,我都写了单据,有些交易成功了,有些没有成交,是我的计划,这个警察也可以按照我单据上面写的去核实,卖出的品种我记得的有妇科医生凝胶、翳视清等假药,其他的我记不清楚了。我将假药销售到岳池县的乡镇具体名字我有些记不起了,我记得的有岳池县县城、顾县镇、罗渡镇、龙孔乡、天平镇、鱼峰乡、苟角镇,我都有销售单据。在邻水县销售的有乌梢蛇木瓜胶囊、咳嗽灵胶囊(灵芝百合胶囊)、喘立舒甘草百合胶囊、定喘川贝胶囊、骨痹康蝮蛇胶囊、苗方痔疮膏、妇科医生凝胶、永润名目护理液(翳视清)、痛康鹿茸胶囊、苗药肤毒草本乳膏(儿童装),这些是被认定了的。有些没被认定为假药的(比如黄皮肤、中国肤、苗天然、千年苗医贴防裂冻疮膏等药品)我也销售给邻水县了的,跟假药一起销售的,销售单据上面有显示,以销售单据为准。我将假药销售到邻水县的有县城的一些药房、诊所等地方,还销售到乡镇的药房、药店或者卫生室等地方,我记得的乡镇有丰禾镇、八耳镇、袁市镇、兴仁镇、石滓乡、石永镇、柑子镇、观音镇、太和镇、牟家镇、合流、坛同镇和高滩镇等地方,其他的乡镇有没有销售假药我想不起来了。我去销售过的地方我都记得有单据,以单据为准。这些地方都是从事销售药品的地方,我给这些地方销售的药品比他们自己通过正规途径去开的药要便宜些,这些药房、药店、卫生室和诊所的老板就会从中赚取利润,同时我也会从中赚取利润,所以我就将假药销售到这些地方去了。我还将假药(含乌梢蛇木瓜胶囊、咳喘灵胶囊(灵芝百合胶囊)、喘立舒甘草百合胶囊、定喘川贝胶囊、骨痹康蝮蛇胶囊、苗方痔疮膏、妇科医生凝胶、永润名目护理液(翳视清)、痛康鹿茸胶囊、苗药肤毒草本乳膏(儿童装))销售到了石永镇。我成立的公司叫广安鸿圣堂。我注册的是一个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是消毒产品和一类医疗器械、化妆品、百货、保健器材等。没有请员工,只有我一个人在经营,我既是老板也是员工。我销售的乌梢蛇木瓜胶囊、定喘川贝胶囊、骨痹康胶囊、喘立舒甘草百合胶囊、痛康鹿茸胶囊等是从一个姓刘的女的手中购买的,每次都是电话联系的,厂家是河南郑州的。妇科医生凝胶是从江西一个女的手中购买的。翳视清我是从一个陕西男的手中购买的,当时我在网上找到的联系方式。肤毒康、苗方痔疮膏是从江西鸿仁堂公司买的。咳喘灵是从河南联系购买的。都是通过电话联系,物流发货过来的。我是被抓了之后才知道是假药的。7.相关书证(1)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共22份),本院于2014年12月对从夏某某处购买假药并予以销售的冯甲、周甲、方某甲、贾某甲、王某甲、汪某甲、胡丙、蒋某甲、钟某甲、杜某戊、王某乙、甘小甲、王丙、游某丙、古某甲、曾某甲、王戊、邱某某、郑某甲、卿某甲、刘某戊、郑某乙等22人均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2)销售单据。(3)户籍信息,被告人夏某某生于1982年2月19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销售假药涉及人身安全,可酌情从重,被告人销售假药的时间长、范围广,可酌情从重;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某提出对消字号的药不知是假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提出其父母年迈,子女年幼,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孙乾勇提出:1、被告人夏某某销售的肤毒康软膏儿童装、苗方痔疮膏、妇科医生凝胶、翳视清永润明目护理液不属于假药。因根据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永食药监函(2014)17号《关于﹤关于请求协查“芙友苗方痔疮膏”等产品的函﹥的复函》,该四种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证照齐全,江西省尚未要求开展产品备案工作,这四种产品在在江西的生产和销售都是合法的,这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2、邻水县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没有认定假药的资质,该局认定这些为假药属无效认定。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被告人销售的“假药”中许多具有疗效。4、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因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中包括销售药店的地址和主要负责人,公安机关据此立案并破案,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并依法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父母年迈多病,三个小孩年幼(分别为1岁、2岁、8岁)。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同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永丰县卫生监督所给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核查“芙友苗方痔疮膏”等产品有关情况的复函、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请求协查“芙友苗方痔疮膏”等产品的函》的复函。欲证明肤毒康软膏儿童装、苗方痔疮膏、妇科医生凝胶、翳视清永润明目护理液不属于假药。2、起诉意见书四份,欲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因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供述了销售药店的地址和主要负责人,司法机关据此立案并破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立案起诉,有立功表现。3、永丰县石马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父母年迈多病,子女年幼,妻子健康状况差,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指控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销售假药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肤毒康软膏儿童装、苗方痔疮膏、妇科医生凝胶、翳视清永润明目护理液不应认定为假药及邻水县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没有认定假药的资质,该局认定以上四种产品为假药属无效认定的辩护意见,因该四种产品均标注有疾病名称或症状,表示对疾病有治疗功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药品”的含义,应依法认定为药品,但均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肤毒康软膏儿童装、苗方痔疮膏、妇科医生凝胶、翳视清永润明目护理液四种产品,应依法认定为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按假药论处”的规定,该四种产品应依法认定为假药,而且不属于难以确认的“假药”、“劣药”。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销售假药的地点及相关人员,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坦白,而非立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琳梅人民陪审员 魏忠成人民陪审员 贺元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廖建炎第24页第2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