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孙某某。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1、准予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1.5万元,“五金”折价2万元,衣服钱及压柜钱2.5万元,合计16万元;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孙某某于2014年10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20日在合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彩礼11.5万元,购买首饰花费2.15万元。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2月9日,双方发生矛盾,太莪司法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孙某某明确表示要与陈某某离婚,随后即离家外出。陈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1、原告的陈述;2、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孙某某户籍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身份;3、结婚证2本,证实双方婚姻关系;4、合水县司法局太莪司法所调解笔录1份,证实双方对婚姻的态度;5、媒人陈永某当庭证实彩礼为11.5万元;6、合水老凤祥珠宝行质量保修卡3份,证实首饰价格。本院认为:陈某某与孙某某相识数十天即仓促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在太莪司法所调解时孙某某要求离婚,现陈某某起诉离婚,应予支持。因本案缺席审理,彩礼、首饰及压柜钱返还问题不予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吕嘉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