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晁XX与周延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XX,周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55-1号申请执行人晁XX。被执行人周延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晁XX与被执行人周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3)洛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延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延霞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经查,被执行人周延霞系洛川县客运汽车站正式职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6221888040000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延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218880400000XXXXX,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常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