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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天恩缘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文瑞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天恩缘投资有限公司,张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370-1号原告福建省天恩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1号2#楼。法定代表人邱水生,董事长。被告张文瑞,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天恩缘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瑞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鼓民保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文瑞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福建省天恩缘投资有限公司请求解除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天恩缘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瑞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判决生效,原告之解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邱水生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28号香江明珠28号楼xxx房产(产权证号:榕R字第××号)的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