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夏巧兰与杨军霞、贾沛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巧兰,杨军霞,贾沛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巧兰。委托代理人徐丙龙。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沛明。上诉人夏巧兰、杨军霞与被上诉人贾沛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巧兰、杨军霞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夏巧兰、杨军霞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巧兰、杨军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夏巧兰、刘军霞各自负担125元(两上诉人已分别缴纳500元,多缴部分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