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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夏巧兰与杨军霞、贾沛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巧兰,杨军霞,贾沛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巧兰。委托代理人徐丙龙。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沛明。上诉人夏巧兰、杨军霞与被上诉人贾沛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巧兰、杨军霞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夏巧兰、杨军霞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巧兰、杨军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夏巧兰、刘军霞各自负担125元(两上诉人已分别缴纳500元,多缴部分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