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开洪、李汉武等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徐开洪,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传鸿、胡卫明(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申请执行),随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汉武,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开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汉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汉武已履行本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先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