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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开洪、李汉武等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徐开洪,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传鸿、胡卫明(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申请执行),随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汉武,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开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汉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汉武已履行本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先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