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巡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钟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巡民初字第61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蝶,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原告钟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瑞江适用简易程进行公开审理。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自2010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从此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努力沟通希望弥补感情,但均无果。2012年9月,由于双方关系恶化,原告与其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对此产生不满,双方产生矛盾,导致纠纷产生。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因猜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但双方应及时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体谅对方。原、被告只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体惜和包容对方,正确处理好家庭事务,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是能够和好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瑞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阮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