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856号原告李×1,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李×2,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李×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