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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伟琼与王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琼,王世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王伟琼,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世安,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伟琼与被告王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出现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琼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