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中法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蒙申请执行宋贵臣、宋贵清、绥化市农垦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蒙,宋贵臣,宋贵清,绥化市农垦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刘蒙,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宋贵臣,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宋贵清,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马杰,现住辽宁省辽阳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农垦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荣,职务经理。本院依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绥中法民二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蒙申请执行宋贵臣、宋贵清、绥化市农垦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经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已将被执行人宋贵臣、宋贵清名下的四台车辆和104套房产分别案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041,776.00元和第三次拍卖保留价7,798,016.00元合计价值8,839,792.00裁定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蒙,尚有4,289,585.00元利息及违约金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能执行。本院认为,对已查清的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后,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刘蒙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宋贵臣、宋贵清、绥化市农垦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薛英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