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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民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沈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灿审 判 员  杨海荣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