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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时光兰与被告辽宁卫星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光兰,辽宁卫星生物制品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716号原告:时光兰,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辽宁卫星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1甲-3号。原告时光兰与被告辽宁卫星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敏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