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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二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标与张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标,张长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940号原告:王标,男,汉族,个体工商业户。委托代理人:韩庆春,吉林农民法律援助协会会长。被告:张长友,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燕,女,25岁,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呼兰镇铁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标诉被告张长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承担35.00元,退回原告35.00元。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