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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乔志与杨政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杨政东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687-1号原告乔志,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岗、张晓晓,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政东,男,1989年8���24日出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委托代理人谷晨、赵建峰,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与被告杨政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政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太原市尖草坪区,故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出资违约责任诉讼,属于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诉讼,虽涉及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具有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因此,可以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和裁判,故应当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政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白浩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