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燕岭纺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燕岭纺织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旺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武汉燕岭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冬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悦农。委托代理人胡凯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明少杰,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兵。委托代理人高敏。第三人朱旺先。原告武汉燕岭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燕岭纺织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朱旺先达成工伤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燕岭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燕岭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武汉燕岭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 判 长 黄汉桥审 判 员 张 鸣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邹 来自